南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筛选方案
时间:2024-11-19 16:54 来源:南安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的问题,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3〕17号)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泉环保规〔20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收集体系,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贮存难、监管难问题,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优化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提升服务企业效力,有效防范化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试点收集危险废物范围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产生的次生危险废物、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和具有易爆、剧毒属性等环境风险较大的危险废物外,可收集以下范围的危险废物:

(一)企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社会源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和废镉镍电池、废线路板、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危险废物等。

、试点单位布局

按照《泉州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试行)》要求,综合考虑行政区域人口总数、地区经济总量、规划布局、产废企业数量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布、危险废物收运半径等原则,在全布局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1个试点单位经营能力不超过1万吨/年,可服务泉州市全域。

试点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试点结束后,根据运行情况,酌情向上申请调整布局

四、试点单位管理要求

(一)严格台账管理

试点单位应根据收集区域内拟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危险废物收运情况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达到危险废物台账管理相关要求。

(二)规范贮存转运

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转移联单等制度;社会源的危险废物转移至试点单位集中收集的,可豁免执行转移联单。试点单位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经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的,贮存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80%。试点单位应科学制定危险废物运输路线,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私自变更运输路线。收运过程,严禁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同车混装。试点单位应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依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运至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转移至无资质单位。

(三)强化信息管理

鼓励试点单位在危险废物贮存区等重点区域配备视频监控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准确、全面传输和共享,并保存至少3个月的视频记录。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转移等环节实施全过程信息监管,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四)防控环境风险

试点单位应按规定编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试点单位应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有关法定义务,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检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措施落实情况;鼓励在项目投运前对收集贮存设施所在地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

(五)优化日常服务

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通过审核的试点实施方案开展经营活动。鼓励试点单位协助小微企业在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注册、建立健全台账、执行申报登记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方面的宣传、培训、管理等延伸服务,共同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五、试点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请

有试点意向的单位可自本方案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照试点单位准入条件(附件1),向我局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申请、承诺书、实施方案(附件2、附件3、附件4)及符合准入条件的支撑材料(联系人:吴友庆,联系电话:0595-86372803

(二)组织评审

我局收到意向单位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对照筛选评分标准(附件5),采取现场踏勘及实施方案答辩的方式,在申报试点的单位中择优确定1家试点单位,经集体研究后推荐上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且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列入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

项目建设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建设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

许可申请

试点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资格后,方可进入正常运营阶段。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准入管理

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试点实施程序开展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试点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许可规定的区域范围和类别,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应收尽收、依规转运、妥善处置;禁止超范围收集、委托第三方收集。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每季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情况,服务小微企业等试点情况。

(三)强化监督帮扶

加强对试点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单位的规范化评估内容除常规内容外,还应包含本方案的要求;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危险废物收运工作规范。

)完善退出机制

1.试点单位存在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考核结果不达标或连续2次基本达标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20%、不按合约及时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导致突出环境问题等任一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取消其试点资格。

2.试点单位应自主经营,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不得委托第三方或被挂靠经营,一经发现,取消其试点资格。

3.试点单位从事收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名单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开展收集工作的,视同非法收集,取消其试点资格。

4.试点单位应遵守《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一旦被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取消其试点资格。

5.在收集许可证有效期内,试点单位的任一许可类别收集量未达许可规模20%或未达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60%的,以及许可类别收集总量未达到许可规模50%的,经责令整改后未能完成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6.试点单位存在选择性收集其许可范围内小微企业、社会源危险废物,导致任意种类危险废物收集成为当地管理难点的,经责令整改后拒不执行整改的,不再延续其试点资格。

7.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单位在全面完成问题整改后,再次提出试点申请时,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慎重审核。

 

附件:1.南安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准入条件

2.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申请表

3.承诺书模板

4.XXXX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5.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筛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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