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石狮市红塔湾北段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时间:2026-11-05 17:18 来源:石狮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石狮市红塔湾北段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11月6日-2026年11月1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红塔湾北段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二、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永宁镇下宅溪河口、下宅村东南侧沿海

三、建设单位:石狮市永宁镇人民政府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朔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实施355米护岸生态化修复;对2.47公顷围海区开展岸滩整治;对护岸坡脚外侧实施沙滩修复,补砂量2.2万立方;拆除修复区外侧及中部现有375米海堤等,实现退围还海2.47公顷、退陆还海0.0128公顷。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最大限度降低施工作业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不利影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环保宣传教育;落实干地、露滩施工管控,严格执行既定施工时序;施工结束后对北侧临时空地开展地形复原、土壤修复等生态恢复措施,减少施工期对海域底栖生物、陆生植被的扰动,防范水土流失、泥沙入海及外来物种扩散风险。

2.水污染防治。施工期滩涂开挖、海堤拆除等作业严控泥沙扩散,恶劣海况停止滩涂作业;机械维保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洒水抑尘,废油交由资质单位处置;施工期和营运期管护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锦尚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3.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施工期废气以扬尘排放为主,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施工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范围内。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弃土、碎砖石等建筑垃圾即挖即运;互花米草残株、零星石块等岸滩清理废弃物妥善收集处置;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包装废料、厨余垃圾等由当地环卫部门分类收集后统一处理。

6.应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管理要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建设单位采取网络公示、现场张贴,在报纸上刊登公示信息等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众来信、传真、电话或邮件。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3051217

邮编:362700

地址:石狮市濠江路 1398 号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4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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