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30000t/a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时间:2026-09-20 17:07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30000t/a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6921-20269285个工作日)。

、项目名称: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扩建30000t/a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

、建设单位: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工业区内,在现有厂区内新增一条处理能力为30000t/a的危险废物焚烧线和一座5000m2的丙类危废暂存库,本次扩建工程处理规模为30000t/a(100t/d),项目建成后全厂合计危废焚烧处理规模为50015t/a。本项目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较现有工程减少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其余类别保持一致。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大气环境

新建焚烧炉烟气净化采用“余热锅炉(SNCR+PNCR脱硝)+急冷脱酸塔+干式脱酸塔+布袋除尘器+洗涤塔+碱洗塔+GGH+SGH+SCR”处理后通过一根50m排气筒高空排放;新建丙类仓库产生的废气采用2套“喷淋塔(碱液)+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分别通过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料坑废气正常工况下送入焚烧炉焚烧,与焚烧炉烟气一并处理,焚烧炉停炉时,送入已建的一套应急“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现有15m排气筒高空排放。

焚烧炉烟气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3中相应标准,其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从严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号)中水泥行业超低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及厂界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表3相应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2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的相关要求,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2)水环境

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碱洗塔废水定期引入厂区现有物化车间中蒸发浓缩系统处理,再与车辆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内已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泉惠石化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废水纳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声环境

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新建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在厂区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外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

5)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备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事故应急池。项目应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园区涉本项目事故废水应急管道未完全建成投用并确保可行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建设单位采取网络公示、现场张贴,在报纸上刊登公示信息等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公众来信、传真、电话或邮件。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2238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科

邮编:3620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