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晋江市东石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
时间:2026-02-24 11:19 来源:晋江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晋江市东石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225-2026年3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晋江市东石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

二、建设地点:晋江市东石镇第四社区、郭岑村

三、建设单位:晋江市惠众水利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渠、旋流沉砂池、AAO生物反应池、平流二沉池、二次提升泵房及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加氯接触池,储泥池、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及料仓和其他配套辅助设备设施等。项目服务范围为接纳东石片区生活污水(未经批准不得接纳福建省集成电路产业园区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尾水排入新港河用于生态补水。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和辅助工程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水环境

尾水经处理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类Ⅳ类标准后,排入新港河用于生态补水,排污口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3)大气环境

预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共用一套集气设施和生物除臭措施,生化处理系统单独配套集气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恶臭污染物处理达标后分别经1根(共2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要求,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修改单表5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4)声环境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固体废物

项目污泥应脱水后暂存于密闭污泥仓,委托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格栅渣、沉砂、污泥及职工生活垃圾等固废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厂区内固体废物收集、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化验室废液、在线检测废液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申报、转移制度。

6)风险防控

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项目应规范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在厂区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监控井进行跟踪监测。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物资装备。

7)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公众参与情况

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5659731

邮编:362000

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33号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投资建设服务区I16号生态环境窗口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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