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南安市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2月2日—2025年12月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总医院水头分院(南安市海都医院)县域次中心迁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水头镇
三、建设单位:南安市海都医院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0019m2,总建筑面积为122804m2,主要建设内容为1栋医疗综合楼(包括门诊楼、医技楼以及住院楼)、1栋教学综合楼、1栋感染楼、1个污水处理站、1个液氧站、1个门卫室、1层地下室及室外配套工程等。规划建设总床位为700床,日门诊流量2000人。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结论
(1)施工期
施工废水通过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作为施工用水、降尘用水、车辆冲洗用水等,严禁外排。项目施工现场不设置工地营房,施工人员均租用附近民房,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所租用民房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
(2)运营期
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废分流与合流相结合的排水体制(室内排水采用污废部分分流制,主要为病房污废分流,其余部位污废合流)。项目排水包括医疗废水、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其中医疗废水可分为一般医疗废水和特殊医疗废水。废水经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预处理标准及南翼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中较严者进入南翼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废水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
6.2废气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结论
(1)施工期
施工的车辆运输扬尘及场地扬尘,对周边的环境及敏感点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施工场地外围建设临时围挡,用于阻隔施工扬尘的扩散,同时降低运输车辆的车速,并适当洒水,能有效地抑制车辆运输扬尘。运输车辆及施工机械废气排放量不大,对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施工期相对营运期较短,施工期也比较集中,其产生的影响是临时性的,随施工结束而消失。
(2)运营期
运营期间,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站废气、检验、理化科实验废气、医废间废气、厨房油烟以及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项目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废气经密闭收集后脱臭、消毒后通过约8m的排气筒排放;厨房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由排烟管道屋顶排放;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以及地下车库汽车尾气均由专用竖井排放;检验科、病理科废气经通风橱收集,由高效过滤器装置净化,再由排风管道顶楼排放;医疗废物暂存间微负压建设,配备通风装置、制冷系统和设备,排放口设置“紫外线消毒+活性炭吸附”装置,尾气由排气筒排放。
综上,项目运营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是可接受的,通过以上措施治理,本项目的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较小,措施有效可行。
6.3噪声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结论
(1)施工期
施工期噪声影响主要来自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施工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减震降噪措施,确保施工场界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环境及敏感点的影响。
(2)运营期
项目的设备噪声主要来自水泵、冷却塔、风冷热泵机组、柴油发电机、地下车库排风机等,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设备底座需安装减振设备。对于项目的车辆噪声应加强进出车辆的管理,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如:限速在20km/h以内,院区内限制鸣笛等。社会噪声加强管理,禁止大声喧闹。
项目在采取隔声、减振等隔声降噪措施的前提下,厂界噪声贡献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对医院内部及区域声环境影响不大。同时,为进一步降低项目东侧奎峰北路交通噪声对住院病房的影响,建议靠近奎峰北路一侧的病房窗户安装双层隔声玻璃。
6.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及环境影响结论
(1)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余方,拟用于南安市能源工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期在建的“南安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官桥镇成竹村部分)”的回填土方。建设单位对施工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回收可利用的固体废物如建筑废模块、建筑材料下脚料、破钢管、断残钢筋头、包装袋以及废旧设备等回收后重复利用;不可利用的如土、石、沙等建筑材料废弃物由施工单位运往城建部门指定地点场所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2)运营期
运营期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相关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餐厨垃圾委托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统一收运处置,通过以上措施治理,本项目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措施有效可行。各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案合理可行,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亦不会造成二次污染。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区综合业务窗口(生态环境局)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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