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年产2400万标立方米电子级氢气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11月27日-12月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年产2400万标立方米电子级氢气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泉港区石化工业园区
三、建设单位:金宏气体(泉州)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建设规模为年产2400万标立方米电子级氢气,包括厂外管线,其中1条为原料氢气管线,全长约2500m,1条为产品氢气主管线,全长约1200m,1条为产品氢气分支管线,全长约60m。具体建设内容、管路走向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生态保护措施。管道施工方式主要为沿园区公用管廊架空敷设,施工时注意避让周边植被。
2.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期噪声控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使噪声控制在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限值内,防止噪声扰民。
3.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期环境空气污染,并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降低车辆尾气影响。施工扬尘、焊接烟尘和管道涂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管道检修吹扫废气通过安装阻火器的高位放空管排放,并将本项目管道新增的动静密封点纳入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范围。
项目解吸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4.水污染防治。项目管输作业无生产废水产生,管道试压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厂区东北角的收集池,再通过水泵将试压废水泵入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营期,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自建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后,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设置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管道建设、运行及事故与应急等环节应严格遵守《化工园区公共管廊管理规程》(GB/T36762-2018)要求。管道两端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流量和温度、压力监控设施,设置异常报警和联动设施,截断阀设施附近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器,并接入两端企业中控系统。将管道环境风险防范内容纳入金宏气体(泉州)有限公司应急防控体系,项目投用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做好与管廊公司、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联防联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管线的日常巡检,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培训、宣传和演练,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八、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7726077
地址:泉港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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