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5年9月3日-9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石狮市祥鸿锦生活污水处理厂工程(一期工程)
二、建设单位:石狮祥鸿锦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鸿山镇沿海大通道与伍鸿路交叉口西侧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睿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占地面积38826m2,本期污水处理能力为2.5万m3/d,并配套污水收集系统与尾水排放系统。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调节池+A2/O+BBR 生物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消毒池”处理工艺,尾水经管道引至伍堡溪河道补水。项目尾水排放执行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体标准(其中总氮、色度、粪大肠菌群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中水景类水质标准)。
(2)大气环境
项目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厝上溪地埋式泵站、格栅井等臭气源部位应进行加盖封闭,采取微负压抽吸集气措施,废气经收集后分别由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3根不低于15m高排气简排放。恶臭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标准,厂区内甲烷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关标准。
(3)噪声环境
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项目污水处理厂东侧、南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厝上溪泵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及时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废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参照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废临时贮存场设置符合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5)风险防控
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各项环境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杜绝事故性排放。
(6)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环境污染。
七、公众参与情况
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83051217
地址:石狮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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