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我局拟对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5年6月25日—2025年7月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
二、建设地点: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安溪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污水处理厂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溪县湖头镇光电产业园。项目总用地面积27.264亩,设计总规模1.0万m3/d,分近、远两期实施。其中,近期规模0.5万m3/d,远期全厂规模1.0万m3/d。服务范围为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安溪分园区。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施工期
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2、运营期水环境
本项目污水处理采用“预处理+初沉池+水解酸化+AAO+二沉池+芬顿高级催化氧化+三沉池+精密过滤器+加氯接触池”处理工艺。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尾水排放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氟化物达《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直接排放标准10mg/L)。
3、运营期大气环境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产臭构筑物进行加盖或设备加罩,密闭负压收集后经管道送至除臭系统处理达标后经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运营期恶臭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标准,若国家有新标准,从其规定。
4、噪声环境
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固体废物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污泥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控制。本项目产生的污泥和废滤布为一般固废。今后,园区引进企业产生的污泥为危废;或晶安光电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项目进水水质或污泥性质发生变化,本项目污泥和废滤布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则项目污泥和废滤布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6.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规范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定期对地下水及土壤进行跟踪监测,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7.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8.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公众参与
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69786972
地址:泉州市安溪县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B栋一楼工建审批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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