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惠安县青山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7日-6月2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惠安县青山湾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青山湾。
三、建设单位: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泉州宜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青山湾,为海洋生态修复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养殖清退面积4.5ha;清淤面积2.7ha,清淤底高程为0.3m,清淤量4.6万m3;修复沙滩岸线长223m,补沙9536m3;沙坝植被种植面积0.9ha。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生态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范围,不得外扩临时占地,尽量减少施工扰动面积,临时占地结束后立即实施恢复措施。清淤阶段应采取措施减少悬浮泥沙的扩散范围,采取有效的定位、定深措施,减少超挖清淤,提高施工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对海洋底栖生物的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浮游生物、鱼类等繁殖生长旺盛的季节;严格工程管理,加强生物保护措施,减少施工期对福建崇武国家海洋自然公园的影响。
2.水污染防治。施工区生活污水通过移动式厕所储存,定期委托专业的污水运输单位运输至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委托有资质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统一接收处置,不得排海。
3.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施工期废气以扬尘排放、恶臭气体为主,施工场地通过洒水抑尘,清淤区域通过投放除臭剂等措施,减少施工期废气排放。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清淤过程中清淤区域周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非工业区”臭气浓度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施工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范围内。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禁固体废弃物排入海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养殖清退产生的少量废弃渔网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分类收集后统一处理;船舶产生的垃圾不得随意排入海中,应采用专门垃圾袋或垃圾桶收集贮存,集中到岸上,由有资质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置;清淤工程产生的淤泥运至外走马埭围垦区。
6.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水生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应制订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建立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体系,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减小事故发生后的损失与危害。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惠安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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