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耐丝(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生产线)
时间:2025-06-10 16:49 来源:惠安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福耐丝(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开时间:2025年6月11日-6月1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耐丝(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生产线。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888号新能源产业园1号厂房1楼。

三、建设单位:福耐丝(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厦门欣优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莲塘村888号新能源产业园1号厂房1楼,租赁厂房面积2276.5m2。项目年产1000吨差别化聚苯硫醚纤维,总投资4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经拟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配套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惠东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东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中硫酸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混合液配制废气、改性处理废气、烘干废气、油剂罐呼吸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1套“碱液喷淋塔+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硫酸雾、颗粒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氨、H2S、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的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1h平均值执行DB 35/1782-2018表2中的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相关标准。

项目烘干工序由2台0.5T/h蒸汽发生器供热,以天然气为燃料,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的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废化学品包装材料、油剂空桶、污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布袋除尘收集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废树脂、原丝杂质等收集后暂存在一般固废间,交由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要求,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影响。

6.环境风险防范。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套设置导流沟及一座180m3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确保发生事故产生的事故废水可自流至事故应急池。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在应急设施全部完成配置以及应急物资全部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福耐丝(泉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3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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