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3月20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正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
时间:2025-03-20 17:46 来源:南安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正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3202025年3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正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前梧村山前133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正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堉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租用胜牌石材(泉州)有限公司闲置用房作为仓储经营场所,占地面积为1760m2,建筑面积为1760m2。本公司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具体建设内容、规模、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营运过程中无生产废水排放,仅产生少量的生活污水,近期由于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完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远期待管网铺设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纳入官桥镇前梧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及官桥镇前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

项目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运,不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废气经碱喷淋塔+除雾除湿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酸雾经微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进入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主要来源于各类危废中污泥、废弃包装物等贮存过程中的挥发,其挥发出的废气量微乎其微,对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从严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硫酸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铅蓄电池”排放限值;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最高浓度限值。

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应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

3、声环境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来源于设备的运行噪声,在选购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减振等降噪措施,运营过程厂界噪声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固体废物

项目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将危险废物密封包装,妥善分类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废转移严格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生活垃圾由垃圾桶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街道江北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1区02号窗口(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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