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7月5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0万吨/年EVA项目)
时间:2024-07-05 17:02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0万吨/年EVA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75711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0万吨/年EVA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惠石化工业园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

三、建设单位: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现有厂区预留用地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万吨/年釜式法工艺EVA装置包装及立体仓库,配套建设部分罐区、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产品方案、生产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等经收集后,送化工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排放应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石油类执行1mg/L浓度限值要求。

2、大气:

挤压造粒系统废气、醋酸乙烯(VA)精制不凝气等装置工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过滤后,送至新建的蓄热式氧化炉(RTO)处理,尾气通过30m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5、表6中的特别排放限值。阻聚剂配制废气、料仓废气和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20m、15m和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上述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3、噪声:

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废引发剂、废油和废VA混合物、废蜡、废润滑油、废机油桶、废分子筛、废化学品包装物、回收VA等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废引发剂储罐、废VA储罐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要求。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土壤及地下水:

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6、排污口规范化:

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新建RTO尾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包括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环境风险: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有效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做好与泉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于2022年11月23日在公司网站上http://www.qpcc.com.cn/)进行网络第一次公示;于2023年7月24日在公司网站上(http://www.qpcc.com.cn/)进行网络第二次公示,同步在南星村、后建村、后坑村和厂区外张贴公示,于7月25日和7月27日两次在海峡导报上刊登项目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承诺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并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项目不投入生产。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2132238

邮编:362000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市政府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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