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现场执法与非现场监管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精准查办一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现公开发布2个排污许可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南安优尼泰石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9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优尼泰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该公司配套有活性炭吸附设施1套,生产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相关台账资料,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监测污染因子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根据该公司提供的2021年以来第三方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2022年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作出罚款2.7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泉州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7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永顺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石材生产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有自动磨机1台、手扶磨机1台、雕刻机6台、仿形机2台、手摇切边机4台、线条机7台、红外线切边机12台、烘干线1条。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尚未办理全国版排污许可证既已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3.4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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