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2024年9月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作全面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联合会商、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行动,对弄虚作假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合力。行动开展以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单位,有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为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涉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鲤城区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4日,根据有关部门转来线索,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鲤城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相关资料查阅及视频资料核实,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6日14:55:44至2024年1月16日14:59:20对被检验车皖A0H8**进行检测。皖A0H8**在检验过程中2个排气收集锥形管均从排气筒脱落,断开状态持续直至检测完毕未重新接上,但是该公司仍对本次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按2024年11月1日施行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惠安县
案例一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惠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闽C3*D小型汽车进行尾气检测时,尾气连接线未连接至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但该车对应的简易瞬态工况检测结果显示该车尾气检测结果为“通过”,该公司检测后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1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15日检测车牌为豫HQ*8的小型轿车时,车载诊断系统(OBD)过程曲线车速在检验过程中保持0值。同时,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车辆检测过程中全程没有插入车载诊断系统(OBD)连接器,而是将车载诊断系统(OBD)连接器插在该车后面的车辆(车牌为闽CB*H),该公司检测后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十四)类“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中序号12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德化县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3日,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中涉及的机动车辆未出现在当日的检测线上。
【查处情况】
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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