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晶达玻璃颗粒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信息】
2024年5月28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年加工玻璃颗粒5000吨项目厂区东南侧空地露天堆放粉尘废气治理设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沉降粉尘(堆放场所最长处约35米,最宽处约14米,面积约200平方米),未采取防扬尘(散)、防淋溶、防渗透等措施,因近期降雨影响产生淋溶废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长张剑峰陪同见证下,于2024年5月28日10:33对当事人厂区东南侧空地露天堆放的沉降粉尘淋溶废水采集水样一组,送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4年5月29日提供的《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编号:泉南环检〔2024〕水监042号)显示,当事人露天堆放的沉降粉尘淋溶废水pH值为10.4,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排放限值(pH 6?9)。
【调查结果】
当事人露天堆场淋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已对纳污水体水环境质量造成损害。
【鉴定评估结论】
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6213元。
【履行情况】
当事人已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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