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领域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7-29 10:53 来源:晋江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境安全工作部署,切实加强汛期高温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深入开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公布执法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发挥警示作用。

 

案例一、张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有人在内坑镇湖内村倾倒铝灰渣,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晋江市公安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现现场有大量灰黑色废渣直接倾倒于湖内村空地,占地约1000平方米,该倾倒点未做防扬散、防渗漏、防雨淋等措施,现场有刺激性气味,为了防止二次污染,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组织人员对现场倾倒的铝灰进行清运,并转移至泉州某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暂存,经过磅,该倾倒点倾倒的灰黑色废渣重量为75.48吨,并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定,经鉴定,该倾倒点现场堆放的灰黑色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废物代码321-026-48: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

查处情况:当事人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相关规定,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警示意义:本案反映出部分生产经营者漠视环保法律意识,未按照规定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触犯刑法,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重视环境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迅速、有效地固定证据,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动查处,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防范环境安全风险。

 

案例二、晋江某印花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30日,接辖区网格巡查提供的线索,发现某企业化工桶乱堆乱放。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第一时间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某家印花有限公司有设置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但产生的危险废物废胶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露天散乱堆放于厂区车间门口,现场堆放的废胶塑料桶22个,废胶铁桶16个。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壹拾叁万陆仟元整罚款。

案件启示:本案反映出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安全意识不足,该公司随意放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对环境水体、大气、土壤造成潜在危害。研究表明,如果危险废物流入土壤中,可导致植物死亡,被污染土壤内微生物灭绝。如果进入饮用水源,可严重污染饮用水。危废所造成的污染后果很严重,所以企业应提升环保管理水平。对于危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贮存,并应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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