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二批生态领域环境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07 11:30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全市持续开展生态环境安全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及生态环境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行动开展以来,查处了一批涉生态环境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公布第二批生态领域环境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泉港区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贮存管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厂区东南侧空地上堆放有12个大号蓝色塑料桶(其中1个大号蓝色塑料桶为空桶)、1个大号铁桶和4个小号塑料桶,桶内均装有数量不一的黑色油状物液体(共计1.13吨),该区域使用绿色防雨布覆盖。经进一步核实,桶内黑色油状物液体为当事人机修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

典型案例二:安溪县某不锈钢水暖洁具加工点未按要求贮存管理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一期开发区18-2号的某不锈钢水暖洁具加工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不锈钢水暖洁具加工点切割、冲孔、抛光工序正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厂房西侧正大门口水泥地板处露天存放有一堆沾染废切削液的废304金属屑(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属于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贮存,面向雨水管网检查井一侧未见采取围挡收集措施。

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警示意义】

案例一、二反映出部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废物管理意识不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要引以为戒,落实责任,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到位,消除环境隐患。

 

典型案例三:福建省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式X射线探伤铅房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问题,同时发现该公司伪造《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福建省某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辐射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固定式X射线探伤铅房项目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对于该公司涉及伪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有关线索移送给公安部门。南安市公安局干警赴山东济南成功抓获张某、冯某、蓝某开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南安市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捌千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千元;判处蓝某开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伍千元的刑罚。

典型案例四:惠安县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螺城镇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即口腔CBCT机,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

【警示意义】

案例三、四反映出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意识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存在侥幸心理。此类案件的查处可以有效推动相关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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