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晋江市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环境违法案
时间:2022-06-28 16:08 来源:晋江生态环境局 阅读人数:

【典型意义】

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守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4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在线异常线索,对位于晋江市金井镇草湖埔工业区的晋江市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调取烟气在线监控数据显示该公司12月1日5时颗粒物折算均值117.95mg/m3、19时颗粒物折算均值89.61mg/m3,颗粒物折算时均值分别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燃煤锅炉标准限值0.47倍、0.12倍。有效日均值(该自然日有效小时数据的算术均值)为58.141mg/m3,未超过污染物排放限值。

该当事人颗粒物时均值超标排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查处情况】

针对该当事人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清单中第4项“烟气在线监控小时数据超标,但及时改正,有效日均值(该自然日有效小时数据的算术均值)未超过污染物排放限值”属轻微违法,综合考虑其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方面因素,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处罚处理决定。

【案件启示】

依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所列不予处罚的情形,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适用条件,不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应罚不罚,并给予企业必要的行政指导,教育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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