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1-0015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1〕334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8-16 13:56

晋江市华晋建华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6275588N

法定代表人:杨丽蓉

详细地址:晋江市磁灶顶流坑

 

2021年5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墙地砖制造。你单位于2019年10月23日取得全国版本排污许可证,证号:91350582156275588N001U,有效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开展监测

你单位于2019年5月8日在干燥塔废气排气筒安装1套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CEMS-2000L型烟气连续分析系统(以下简称CEMS), 2019年8月2日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10月30日由你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并报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备案。2020年6月28日,你单位委托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干燥塔废气排气筒安装的CEMS,签订的委托运维合同约定你单位提供所有机器、材料配件,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人工服务。

2021年5月21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监控站房内CEMS校准用的SO2NOxO2标准气体及高纯氮气共10瓶已过期。具体定制日期和有效期限如下:90.3mg/Nm3二氧化硫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20年4月10日,有效期限:2021年4月9日)、55.0mg/Nm3二氧化硫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19年6月13日,有效期限:2020年6月12日)、25.0mg/Nm3二氧化硫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19年6月23日,有效期限:2020年6月22日)、179.9mg/Nm3一氧化氮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20年4月17日,有效期限:2021年4月16日)、109mg/Nm3一氧化氮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19年6月14日,有效期限:2020年6月13日)、50 mg/Nm3一氧化氮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19年6月14日,有效期限:2020年6月13日)、21.1%氧气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20年4月4日,有效期限:2021年4月3日)、13.7%氧气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19年6月13日,有效期限:2020年6月12日)、6.3%氧气标准气体1瓶(定制日期:2019年6月13日,有效期限:2020年6月12日)、高纯氮1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6日,有效期1年)。你单位2020年6月28日与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维合同之前,CEMS校准用的SO2NO、O2标准气体及高纯氮气中有7瓶均已过期,其余3瓶标准气体于2021年4月过期,你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有效期内的标准气体。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6.5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不同浓度的有证标准气体,且在有效期内。标准气体应当包含零气(即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0.1μmol/mol的标准气体,一般为高纯氮气,纯度≥99.999%;当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时,零气中二氧化碳≤400μmol/mol,含有其他气体的浓度不得干扰仪器的读数)和CEMS测量的各种气体(SO2NOXO2)的量程标气,以满足日常零点、量程校准、校验的需要”的规定。你单位CEMS校准用的SO2NO、O2标准气体及高纯氮气过期,不具备实施CEMS校准的条件。

你单位干燥塔安装的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CEMS-2000L型烟气自动分析仪属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未启用自动校准功能,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要求:“d)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e)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2021年5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通过查阅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调阅台账和询问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气筒CEMS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15日未开展校准;2021年516日开展校准使用过期的标气,属于未按规范校准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范12.1.1“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 CEMS 正常运行时段为CEMS数据有效时间段。CEMS 非正常运行时段(如CEMS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本标准11.2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均为 CEMS 数据无效时间段”,你单位自2020年6月28日与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来,未督促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按规范校准CEMS零点和量程及进行全系统校准,致使干燥塔废气排气筒CEMS相关时段数据无效,构成未依法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3.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4.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丽蓉、受委托人吴进社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晋江市华晋建华陶瓷有限公司年产390万m2陶瓷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位于磁灶镇,根据磁灶镇产业发展规划,磁灶镇被定位为以陶瓷生产和印刷产业为主要内容的低碳工业基地,属于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6.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晋江市华晋建华陶瓷有限公司年产390万m2陶瓷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晋江市华晋建华陶瓷有限公司年产390万m2陶瓷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变更晋江市华晋建华陶瓷有限公司年产390万m2陶瓷砖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函》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经审批投入使用的年产390万m2陶瓷砖项目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7.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采用自动监测方式。

8.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气筒安装的CEMS验收合格并登记备案。

9.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CEMS设备委托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合同编号:KDLYW20200628)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委托运维事项

10.2021年5月21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的标准气体标签和标准物质证书复印件一组,证明烟气自动监控站房内校准用的SO2NOXO2标准气体及高纯氮气共10瓶均已过期

11.2021年6月17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吴进社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营业收入;《社会保险费申报》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共有职工数;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统计上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工业中的微型企业。

12.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气类别属于一般废气。

13.2021年5月21日,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证明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事项和时限。

14.2021年5月21日,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朱文举提供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信息。

15.2021年5月21日,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朱文举、陈永隆提供的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群熙、受委托人朱文举、受委托人陈永隆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16.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泉州市科德力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朱文举、陈永隆)原件各一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17.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部分内容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干燥塔废气排气筒CEMS运行维护应执行的技术规范校准。

18.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之规定。

202172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

                  2021812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

主办: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闽ICP备11010133号网站标识码:350500002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Copyright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总访问量:数据还在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