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1-0014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1〕320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8-11 10:45

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7908175J

法定代表人:陈文来

详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清源田边工业区

 

2021年6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陶瓷制造。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陶瓷制品生产车间正在生产,树脂工艺品配料、注浆、磨底、修坯、洗坯、手工彩绘、试水和检验均正在作业,洗坯废水和磨底、修坯车间地板清洗废水正在排放,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洗坯废水和磨底、修坯车间地板清洗废水单独沉淀后,分别经西侧PVC管道(以下称“A管”)和东侧PVC管道(以下称“B管”)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后排放至北峰污水处理厂

现场检查时发现A管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前有一开口,外接一条直径约30cm的PVC管道(以下称“C管”),A管和B管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经C管排入厂区雨水沟,最后由厂区外总排口进入北峰污水处理厂。

根据泉州市丰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泉丰环监〔2021〕水第8号)显示,你单位C管排放口pH为10.4、CODcr浓度为203mg/L,其中pH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4三级标准限值(pH为6~9之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证据材料(照片)、现场勘验附图原件、现场勘察视频各一份,《询问笔录》原件六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2021616日,你单位财务经理陈燕红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3.2021616日、17日你单位提供的陈燕红、蒋荣茂、陈丽燕、汪先元、王宏祥、吴火炉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授权事项和时限。

4.2021616日、1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文来、被授权委托人陈燕红、蒋荣茂、陈丽燕、汪先元、王宏祥、吴火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5.2021616日,你单位财务经理陈燕红提供的《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厂区环境影响报告表》泉丰政环〔2013〕审表3号部分章节复印件、《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厂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丰政环〔2014〕表验15号)部分章节复印件、《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厂区污水处理设施改进及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环境影响补充说明》部分章节复印件、《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厂区(废水部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泉丰环站字(2016)第2号)部分章节复印件、《泉州海日星工艺美术有限公司第二生产厂区(废水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泉丰政环〔2014〕验表13号)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6.2021年6月16日,你单位财务经理陈燕红提供的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排污许可网上登记

7.2021年6月16日,你单位财务经理陈燕红提供的丰泽区人民政府清源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证明,证明你单位厂区内污水排放去向。

8.2021年6月17日,丰泽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泉丰环监〔2021〕水第8号),证明对你单位采样检测的结果。

9.2021年6月28日,丰泽区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各一份及采样检测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五份,证明采样检测过程合法。

10.本机关执法人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2021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壹拾陆万柒仟伍百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陆万柒仟伍百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

                    202184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

主办: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闽ICP备11010133号网站标识码:350500002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Copyright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总访问量:数据还在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