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1-00143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1〕313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8-03 08:35

福建安溪鑫宇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310795646P

法定代表人:廖文添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路德苑片区D03-2

 

2021年4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际租用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蓝溪西路598号,主要从事铁、竹、藤、木、陶瓷、玻璃、塑料、树脂、皮革、布艺制品的工艺品及家居饰品设计、生产、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主要生产工艺为:铁件→喷粉→烘干(固化)→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烘道1条(约30米)、喷房7套、喷枪14支、空压机1台、干燥机1台。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为:喷粉工序配套空气滤芯+布袋除尘设施,净化处理后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烘干(固化)工序配套引风机收集设施及活性炭净化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各项工序正在作业。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对你单位提供的2021年静电粉末涂料采购票据统计显示,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4月25日采购静电粉末涂料为约15.38吨,另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廖文添反映,你单位年使用涂料约50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你单位生产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造业 33”大类的“6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小类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的情形,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于2017年2月开始建设,2017年4月建成,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你单位主体工程于2017年4月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三是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除尘设施正常运行,但烘干(固化)工序配套的引风机配电箱显示为“停止”状态,电机未运转,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三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两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一份、你单位生产车间等相关场所的现场照片一组;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2021年4月静电粉末涂料采购票据》复印件一套;2021年6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2021年1月静电粉末涂料采购票据》《2021年2月静电粉末涂料采购票据》《2021年3月静电粉末涂料采购票据》复印件各一套,证明现场检查情况以及你单位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

2.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3.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廖文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能力。

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171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第(二)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建成于2017年4月,建设行为终了已超过二年追溯期,对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行为,罚款贰拾壹万陆仟柒百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的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罚款贰拾叁万玖仟柒佰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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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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