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1-0014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1〕296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1-07-28 22:21

泉州闽驰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MA8RE07X70

法定代表人:林小霞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树兜社区顶厝街65-1号

 

2021年4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塑胶模具和五金模具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①模具制造:铁块→机加工(车、铣、电火花)→手工加工→组装→成品, 无电镀工序;②注塑:塑料原米→注塑→成品。主要生产设备为磨床1台、台式钻床2台、炮塔式铣床2台、电脑放电加工机3台、注塑机2台。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模具制造和注塑项目正在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模具制造项目(无电镀工序)属于“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大类的“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 小类中,“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 的情形;注塑项目属于“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大类的“塑料制品业292”小类中,“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的情形,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模具制造及注塑项目于2020年11月12日搬迁至租用的泉州鲤城川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3.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小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场地租赁情况及租金;

5.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4月份工人考勤打卡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员工雇佣及参与生产情况;

6.2021年4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投资额证明原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投资情况;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8.你单位租用泉州鲤城川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环保备案(泉鲤环监备〔2016〕表5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

9.本机关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投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17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1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75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在本机关执法检查4日后就停工,解散工人,变卖设备并搬离;二是你单位实际开工时间不超过2个月,没有实际排污以及噪音等别的污染;三是你单位为家庭企业,员工3人,所有投资仅七万余元,变卖设备款三万余元,无力缴纳罚款,请求撤销罚款。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一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模具制造和注塑项目均属于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类别。你单位主要污染为:在机加工过程中产生噪音及固体废物、注塑机产生的有机废气,有机废气直接排放没有收集,因此“没有实际排污”的意见不成立。二是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认定应以现场检查情况为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模具制造和注塑项目正在生产,从2020年11月12日搬迁至租用的泉州鲤城川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房生产,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手续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时进行拍照取证,与现场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相互印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的开工时间短、已停工搬离和资金困难等理由亦不能作为撤销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罚款壹仟壹佰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投产行为,罚款贰拾贰万叁仟叁佰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行为); 

2.罚款贰拾贰万肆仟肆佰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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