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佳辉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1JBFY0L
法定代表人:陶红平
详细地址:泉州市南安霞美镇张坑村337号
2021年4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金属工艺品制造,主要生产工艺为:铁线、铁皮→焊接→装配→喷漆、彩绘→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根据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彩绘工序产生的废气为有机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房五楼西侧人工彩绘区正在作业。该区域未按环评要求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置设施,且窗户未完全关闭,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红平提供的项目总厂区平面图、项目车间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红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3.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红平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1年4月2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陶红平提供的年产金属工艺品3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南环评〔2020〕表218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你单位情况说明函一份,证明你单位经济承受能力。
你单位厂房五楼西侧彩绘工序未配套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2021年6月2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责令限于一个月内改正五楼西侧彩绘工序未配套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罚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