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600-2021-00131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1〕285号
-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19
泉州丰泽隆顺工艺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637954J
投资人:倪秀清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北峰社区丰盈路20号四楼
2021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1.不饱和树脂、石粉、固化剂→搅拌+2.硅胶、石膏→制模→(1和2混合后)→注浆成型→脱模→修整→洗坯→晾干→喷漆→彩绘(部分)→包装→成品。你单位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搅浆粉尘经排气扇无组织排放;修整粉尘经集气系统收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楼顶20m排气筒高空排放;注浆成型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20m高排气筒排放;手工彩绘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20m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帘喷漆+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20m高排气筒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工彩绘区域正在作业,其他工序未在作业。手工彩绘废气主要来源于油漆和无苯天那水挥发的有机废气,根据环评批复,你单位注浆、彩绘工序应安装净化装置对尾气进行处理。现场检查时手工彩绘工序配套的废气收集系统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风机未见运转,手工彩绘区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无组织排放。
你单位树脂工艺品项目2020年7月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13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视频)原件、《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1年4月13日,你单位投资人倪秀清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2021年4月13日,你单位投资人倪秀清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1年4月13日,你单位投资人倪秀清提供的《泉州丰泽隆顺工艺品厂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摘录)及批复(泉丰环评(2020)表13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你单位手工彩绘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2021年7月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年7月8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于2020年6月委托第三方编制验收报告,但由于生产未达到75%以上,达不到验收检测要求的负荷,所以至今未验收;二是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份期间正在对环保设施整改,均未生产,故尚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检测;三是你单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的行为,罚款贰拾叁万元整”无力承担。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①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规定,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根据2016年原环保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 第40号)该文件已废止。目前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因此你单位提到的“生产负荷未达到75%所以至今不能验收”的意见不成立。②你单位2020年7月投产至今未验收,2021年4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手工彩绘区域正在作业,现场有大量的彩绘半成品工艺品,彩绘区域配套的废气净化设施未使用。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时进行拍摄视频、照片取证,与现场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相互印证。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你单位经营困难亦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手工彩绘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贰万叁仟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手工彩绘工序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行为);
3.罚款贰拾叁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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