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0-00166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0〕488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12-21 20:19

福建省晋江荣恒鞋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79234A

法定代表人:林剑云

详细地址:晋江市陈埭镇横坂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及加工鞋、帽、鞋材。当事人年产鞋100万双项目于2016年10月办理晋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晋环保备(2016)陈022号),备案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各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成型车间(制鞋成型流水线烘干、刷胶等工序)正在生产。当事人制鞋成型流水线烘干、刷胶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经生产线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引至楼顶,通过3台引风机接入同一间集气室,由集气室进入“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检查发现,当事人集气室检查窗户(50cm×50cm)挡板脱落,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箱体左侧门已脱落,处于敞开状态,部分活性炭裸露,部分有机废气从脱落处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事项和时限;

4.当事人生产项目晋江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备案号:晋环保备(2016)陈022号)复印件一份(部分),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情况;

5.《现场检查(勘)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光盘)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125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7号)。20201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以下申辩意见:1.当事人属于低微污染企业,在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已整改到位。2.今年受疫情影响,当事人经营困难,希望酌情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案发时适逢轻度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当事人未落实限产及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要求制鞋生产线均正常生产,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并参照《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泉环保﹝2017﹞194号)的有关规定,作出罚款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万元整。

当事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45;联系电话:28017382)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216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

附件:

主办: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闽ICP备11010133号网站标识码:350500002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Copyright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总访问量:数据还在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