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0-0008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0〕144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6-17 17:57

福建省南安市鹰山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05384913U

法定代表人:杨志洪

详细地址:南安市官桥镇塘上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瓷砖生产制造。当事人年产300万㎡外墙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6年11月16日经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南环〔2006〕629号),批复意见明确要求“项目须于2007年1月前报我局验收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2020年4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辊道窑和干燥塔正在运行,产生的废气采用“布袋除尘+旋风除尘+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一并排放。经查,当事人投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06〕629号)(节选)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证据材料(相片)》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车间窑温度记录表部分复印件一份,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情况。

20206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且鉴于当事人有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设施运行正常,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

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

2.罚款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共计贰拾万元整。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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