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0-0008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0〕146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6-17 17:42

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906506W

法定代表人:陈泗农

详细地址:晋江内坑深圳

 

当事人主要从事瓷砖制造。当事人年产950万㎡外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3年经原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晋环保函〔2013〕214号),于2018年自主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2020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检查发现当事人设有两个陶土原料堆场,一个为有围挡和顶棚的室内堆场,设有喷淋措施防扬尘;一个为室外露天堆场,室外露天堆场围挡高度不足,未设置喷淋等防扬尘措施,并贮存有一未完全覆盖的锥形陶土堆,部分用防尘布覆盖。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未覆盖陶土堆占地总面积约450平方米。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年产950万㎡外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晋江市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年产950万㎡外墙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晋环保函〔2013〕214号)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一份及当事人现场生产车间、陶土原料堆场等相关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4月13日-4月15日原料堆场过磅进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0206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堆场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共计叁万元整。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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