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0-00079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0〕148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6-17 17:13

福建省晋江市舒适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002252

法定代表人:苏世界

详细地址:磁灶镇大坪工业区

 

当事人主要从事瓷砖制造。当事人年产280万㎡墙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0年经原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晋环保〔2010〕20号),于2011年通过原晋江市环境保护局环保竣工验收(晋环保〔2011〕验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2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向环保部门备案,之后也未再进行修编和备案。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福建省晋江市舒适陶瓷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墙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节选)、《晋江市环保局关于批复福建省晋江市舒适陶瓷有限公司年产280万㎡墙地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函》(晋环保函〔2010〕20号)和《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和当事人现场生产车间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当事人2010年12月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6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行为;

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共计叁万元整。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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