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20-00078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20〕145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0-06-17 17:13

泉州丰泽华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0520453XB

法定代表人:林爱华

详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城东办事处浔美工业区华山工业大楼

 

当事人主要从事塑料机械,包装机械生产,兼营塑料薄膜,塑料片材生产。当事人《泉州丰泽华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4年6月8日通过原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泉丰政环〔2004〕审表170号)。当事人生产过程产生塑料加工废气和喷漆废气,塑料加工废气需通过安装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排气,喷漆废气需设置“水喷淋+除雾装置”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96,现已更新为GB 16297-2017)表2排放标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集中排放。

2020年4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生产,喷漆房未作业。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水喷淋+除雾装置”的废气处理设施。经查,当事人自2004年迁至现址投建生产后,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泉州丰泽华山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6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一是当事人对环保法律规定缺乏了解,故未及时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进行验收;二是当事人已在工厂建立废气处理设备;三是当事人经营困难,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应以现场检查情况为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喷漆房有喷漆作业造成的漆粉尘,喷漆房设有3个双向通风排气扇,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设置“水喷淋+除雾装置”的废气处理设施。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时进行拍照取证,与现场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相互印证。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提出的“已在工厂内建立废气处理设备”的意见不能成立。当事人提出的法治意识浅薄和经营困难等理由亦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行为;

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

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改正建设项目未验收行为。

3.罚款贰拾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共计贰拾贰万元整。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61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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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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