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19-0016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闽泉环罚〔2019〕850号
标 题: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12-20 17:29

  

厦门莱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0000D655J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详细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里87号1402室

  

  当事人主要从事污水处理。经查,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将可慕制革集控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技改工程委托当事人运营。可慕制革集控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6年12月27日经原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晋环保函〔2016〕495号),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晋环保〔2017〕验书17号)。2019年6月28日,经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批准,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主体变更为当事人,证书编号91350582731881788D001R,有效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其中总氮小于70mg/L,排放去向为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厂)。

  2019年8月27日,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晋江可慕制革集控区污水处理设施(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法定排污口正在排水,所排放的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往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废水法定排污口采集水样,经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晋环监督监测水〔2019〕第315号),总氮浓度为79mg/L,超出当事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许可限值(总氮小于70mg/L)1.12倍。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厦门莱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晋江安海可慕制革治污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的委托运营关系;

  4.《可慕制革集控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可慕制革集控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晋环保函〔2016〕49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可慕制革集控区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技改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晋环保〔2017〕验书17号)等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2731881788D001R)复印件一份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2019年6月20日排污许可证的排污主体变更给当事人和当事人应执行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两份(2019年8月27日和2019年10月17日各一份)、《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污染源废水现场采样记录表》、现场照片和《晋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晋环监督监测水〔2019〕第315号)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19﹞1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款方式附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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