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00134-3600-2019-0009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泉环保法〔2019〕15号 |
标 题: | 关于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通知 |
永春县岵山镇南石村村民:
2019年6月11日我局向你们邮寄送达《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泉环法函﹝2019﹞16号),要求对新增的“请求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对永春县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违法擅自施工建设,作出停止施工建设、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意见”的复议申请事项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提供该行政复议事项的证明材料。
经查单,《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已于2019年6月12日投递并签收,但你们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明材料,也未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8017382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主办: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
闽ICP备11010133号网站标识码:3505000024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Copyright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总访问量:数据还在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