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00134-3600-2019-00087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复议、诉讼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泉环保法〔2019〕14号
标 题: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9-06-21 15:23

  

永春县岵山镇南石村村民: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你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依法撤销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关于批复〈岵山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处理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永环审〔2019〕表12号)等请求,经审查,该申请材料不齐全。2019年5月27日我局向你们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泉环法函〔2019〕14号),要求补正完善材料。2019年6月6日,我局收到你们重新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该复议申请未按要求补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信息,申请人主体信息不明确,且申请人签字盖章为复印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

  二、该复议申请申请人超过5人,未按要求推选申请人代表,提交全体申请人出具的推选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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