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4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2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成新型墙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3-27 12:55

    福建星泰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成新型墙体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技改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石鼓镇吾江村,主要利用废瓷砖、废瓷土、脱硫石膏、污泥、建筑垃圾、粉煤灰、煤矸石、炉渣、废石材石粉、秸秆、木材、稻壳等进行环保空心砖及建筑骨料的生产,技改后建设1条环保空心砖生产线、1条建筑骨料生产线,年产环保空心砖6500万块(折1.1亿块标砖)、建筑骨料15万m3。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成果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拆除活动的污染防治工作,确保设施拆除过程不影响周围环境,拆除活动结束后,对现场内所有区域进行检查、清理,确保所有拆除产物、原辅材料、固废、废水等得到合理处置,不遗留土壤污染隐患。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水污染防治。项目脱硫除尘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利用洗车废水经沉淀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3.大气污染防治。污泥库恶臭废气进入焙烧窑中燃烧,焙烧废气进入烘干窑余热回用后采用石灰-石膏法+湿电除尘后通过41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施;破碎、筛分、输送过程整体密闭,废气经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原料应采用室内堆场堆放,堆放、装卸、进出口环节设置喷雾设施降尘。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有组织废气SO2NOX、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及其修改单限值,恶臭废气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1标准,重金属、氯化氢及二噁英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标准限值;厂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3标准;厂界颗粒物、SO2、氟化物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3标准。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根据《报告表》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边界外延50m,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SO2≤18.41t/a、NOX≤22.816t/a

    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SO2≤21.866t/a、NOX≤27.086t/a

    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投入生产前,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我局委托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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