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14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2-0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6-02-06 11:00

    福建省晋江圳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厦门大学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晋江市东石镇郭岑村为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即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晋江分园区工业园)配套污水处理厂,建设日处理水量2万吨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负责处理园区规划范围内工业废水。项目尾水依托已建成的“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及排海口(泉排污口备〔2024〕002号)排入围头湾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格栅、调节池及事故池、前置高效沉淀池、水解酸化及改良A2/O生物池、芬顿系统、精密过滤器及接触消毒池、尾水排海泵站、厂内污水泵站、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配套附属工程组成。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泉州半导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23—2035年)(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意见的函》(闽环评函202529号)、《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发改审〔20255号)和《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规划的意见》(晋自然资报转〔202435号),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3.项目主要服务范围为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规划范围内北至伞都西路,南达围头湾,西至安海湾,东至仁和路工业废水。项目尾水经处理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修改单一级A标准,特征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修改单表2和表3标准,氟化物、综合毒性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直接排放标准。项目尾水依托已建的“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排入金井镇围头湾。

    4.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格栅、调节池、前置高效沉淀池、水解酸化池、生化厌氧段、污泥浓缩和脱水干化等处理构筑物采取加盖、密闭措施,废气经收集、除臭净化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含修改单二级标准,并从严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要求。

    5.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厂界其余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项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栅渣和加药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在线监测废液、实验室分析废液和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申报、转移制度。项目投运后,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标准规范,对污泥进行鉴别。经鉴别,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与其他危险废物一同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鉴别,污泥不属于危险废物,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7.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项目规范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在厂区设置3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监控井进行跟踪监测。

    8.项目应设置专门的化学品仓库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生产及原辅材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物资装备。

    9.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0.项目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及相关监测规范要求,对进水、总排口等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应急联动,其中废水总排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项目建设应分区满足自然资源、应急、水利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量≤730万吨/年化学需氧量≤365吨/年和氨氮≤36.5吨/年。

    根据《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泉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项目,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暂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

    四、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调节池等预处理构筑物、水解酸化池及改良A2/O池外延100米,污泥处理工段外延50米。该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你公司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2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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