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12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书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30
泉州绿力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海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废旧锂电池梯次利用及回收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1269号,建设规模为年回收处理废旧锂电池(单体)5000吨,设置1条烘干破碎分选生产线,采用的回收工艺为机械物理法,不使用化学试剂。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撕碎、烘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引至1套“旋风除尘+脉冲式布袋除尘+RTO燃烧室+急冷塔+二级碱液喷淋塔+除雾干燥+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破碎分选生产线比重分选粉尘经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单独设置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粉碎、筛分、研磨等工序产生粉尘经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通过生产线配套的1台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两股废气处理后通过同1根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项目撕碎、烘干废气有组织排放中NOx、SO2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限值要求,氟及其化合物(以氟计)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标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要求,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标准限值。项目撕碎、烘干以及破碎分选线废气镍及其化合物、颗粒物(含碳黑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排放限值。项目破碎分选线废气有组织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浓度限值要求;镍及其化合物、氟及其化合物(以氟计)、颗粒物(含碳黑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排放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3.水污染防治。项目喷淋沉渣压滤废水沉淀后回用于喷淋塔喷淋系统,碱液喷淋塔内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后的喷淋塔废液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设备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4.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北侧临驿峰西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库设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6.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应配套建设1个容积不小于300m3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确保事故水可重力自流进入事故水应急池。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应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烟雾报警等安全防护措施。投产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7.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米的包络线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SO2≤0.0003吨/年,NOx≤0.0281吨/年,COD≤0.012吨/年,NH3-N≤0.0012吨/年。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2.《报告书》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2.4219吨/年,实行1.2倍削减替代(即2.9063吨/年),从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尾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中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