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6〕表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16
泉州市政排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北峰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丰泽区城西路和江滨北路交叉口东北向,本次扩建工程利用一期工程预留用地进行扩建,不新增用地,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5万m3/d,二期工程扩建后,污水处理总规模为7万m3/d。根据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收集处理提质增效及内沟河水质提升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推进北峰污水厂二期扩建项目专题调度会议纪要》(〔2025〕24号)要求,北峰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尾水排放口位于鲤城区新门大池,尾水回用于八卦沟进行生态补水(编号:泉鲤环评〔2025〕表16号)。
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粪便预处理、粗格栅及进水泵房、进水配水井、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CAST生物池、中间提升泵房、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加药间、反冲洗风机房及出水仪表小屋、鼓风机房、污泥浓缩池、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及料仓、变配电间、机修车间、综合楼等设施(不含污水管网建设)。本次扩建工程建设内容均为新增建设,无依托情况,一期、二期工程独立运行。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同意北峰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相关要求。
2.水污染防治。本扩建工程采用“预处理+CAST生物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处理工艺。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项目尾水经处理执行严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25年修改单(公告2025年第24号)一级A标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Ⅳ类标准后,回用于八卦沟进行生态补水,入河排污口编号GD-350502-0001-SH-00。
3.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符合《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对粪便预处理区、生物处理区、污泥处理区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部位采取密闭措施,废气经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4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恶臭(NH3、H2S及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相关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25年修改单(公告2025年第24号)中表5二级标准限值。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各类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贮存堆场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申报、转移制度;污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的控制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理或综合利用,厂区内固体废物收集、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
6.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及简单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各类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并定期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7.环境风险管理。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合市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做好极端气象条件下的应急防范及管控,定期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做好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防止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8.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根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粪便预处理区、污泥脱水机房外延50m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三、二期扩建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新增废水排放量915万m3/a,COD≤274.5t/a,NH3-N≤13.725t/a,总磷≤2.745t/a,总氮≤91.5t/a。
根据《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泉州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项目,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暂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经批复的环评仅为项目施工及运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依据,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市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求,并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