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191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9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
    时间:2025-12-30 14:12

    福建省晋江圳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晋江市永和镇坂头村(晋江经济开发区食品园)依托原晋江市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和利用厂区内闲置用地,建设日处理水量3.75万吨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工程。改扩建后,原一期工程(日处理水量1.25万吨)与新增项目(日处理水量3.75万吨)前端独立进水,经各自工段处理后,再经中间提升泵站混合提升后通过处理规模5.0万吨/日的深度处理系统处理后排入梧垵溪。其中:原一期工程(日处理水量1.25万吨)负责接纳处理晋江市食品产业园内企业的生产、生活污水,新增项目(日处理水量3.75万吨)负责接纳处理西园街道、罗山街道、灵源街道、新塘街道、永和镇等部分区域城镇污水,项目建成后,污水处理厂总处理水量为5.0万吨/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生物池及污泥泵池、二沉池等改造鼓风机房、现有单体与新建单体之间的各种连接管线等。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主体工程内容、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晋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污水提升能力大会战建设专题会议纪要》(晋政专纪〔2024199号《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晋发改审〔202578号)和《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晋自然资函〔2025〕752号),在你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同意设置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信息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完善环境管理制度,选用技术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2.施工期环境管理。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及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科学安排施工进度、时序,控制施工范围,避免施工期废水、粉尘、噪声、固废等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原一期工程服务范围不变,不得收集片区含重金属及持久性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工业废水。新增项目(日处理水量3.75万吨)主要服务范围包括西园街道、罗山街道、灵源街道、新塘街道、永和镇等部分区域城镇污水。项目尾水经处理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Ⅳ类标准后全部用于梧垵溪生态补水排污口类型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4.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一期工程、扩建工程和改扩建后的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3个区域产生的恶臭应分别通过各自配套的集气设施和生物除臭设施(共3套)处理达标后分别经1根(3根15高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参照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要求从严执行。

    5.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并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项目生化处理污泥物化污泥脱水后暂存于封闭式干泥仓,委托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栅渣、沉砂及职工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等固废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化验室废液、废矿物油采用密闭桶装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仓库,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区内固体废物收集、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控措施,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简单防渗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项目规范布设地下水监控井在厂区西北角、厂区东部和厂区西南部各设置1口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

    8.项目应设置专门的化学品仓库和危废贮存场所,生产及原辅材料贮存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行、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措施,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应急物资装备。

    9.项目应制定各项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落实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开展常规监测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运营期应按监测计划的内容定期开展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监测及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环保设施及其治理效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0.项目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11.项目建设应满足应急、水利、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三、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扩建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量≤912.5万/年化学需氧量≤456.25吨/年和氨氮≤45.63吨/年。改扩建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量≤1825万吨/年、化学需氧量≤547.500吨/年和氨氮≤27.375吨/年。

    根据《泉州市环保局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后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泉环保总量〔20171号的要求,本项目属于泉州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项目,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暂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范围。

    四、项目应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HJ1386-2024)要求,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对该入河排污口的名称、类型、责任主体、排水量等信息(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项目应完善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视频监控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等设置,并配合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报送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

    五、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污泥脱水间区域外延100的范围,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食品加工等大气环境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配合泉州南特食品有限公司有序推进搬迁工作。

    根据《关于晋江市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项目二期工程不再实施的承诺函》,原《晋江市食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晋环保函〔2016〕327号)中的二期工程不再实施。你公司应根据环评及批复晋环保函〔2016〕327号)与本项目环评及批复一同作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附件:晋江市晋中综合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信息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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