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138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9
泉州市港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港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再生PP料米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西路202号,建设规模为年产再生PP料米1万吨。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选址符合泉港区总体规划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公司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使用的原料应全部来源于生产金属化聚丙烯薄膜厂家分切过程产生的边角料及不符合规格的成品薄膜不含有氰、氟组分,不沾染电解液,不涉及电容器生产加工,未受外界污染,也不涉及废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产生的配件、零部件等,为金属化聚丙烯薄膜厂家的一手洁净废料。该项目不得涉及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利用等。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干式破碎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双层集气装置收集后采用“喷淋+除湿装置+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表9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监控点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从严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待后续国家恶臭标准更新或福建省地标发布后从其规定。
2.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采用“过滤+三级沉淀池+A/O+反渗透RO”工艺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中,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和泉港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港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优化厂区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须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日常运维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排放。针对东北侧(距声环境敏感目标最近区域),应增设隔声玻璃窗、吸声板或隔声墙等设施,同时优化生产调度:避免高噪声设备同步运行,减少夜间运行数量,降低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噪声影响。厂界噪声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5.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对退洗工序周边定期进行气体疏散导排,避免氢气的高浓度聚集,引发燃爆风险。投产前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6.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100m的包络线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报告书》核定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733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2.0796吨/年),由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尾气治理提升改造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五、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在实际排污发生之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七、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八、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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