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85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7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青岛中石大环境与安全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中化泉州8万吨/年炭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厂区东北角预留地,主体工程为一套8万吨/年炭黑装置,包括2条4万吨/年炭黑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部分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依托现有设施。项目组成、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惠环保〔2025〕13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4#生产线和5#生产线收集袋滤器含尘废气分别经袋滤器除尘后合并通过1根32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2条生产线再处理袋滤器含尘废气分别经袋滤器除尘后,分别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炭黑尾气部分作为尾气燃烧炉燃料,尾气燃烧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经过SNCR脱硝后,高温烟气进入回转干燥机用以干燥炭黑,回转干燥机排气经排气袋滤器除尘后与剩余部分炭黑尾气一同送尾气锅炉处理。尾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SNCR+SCR”工艺,尾气锅炉烟气经脱硫、除尘后,通过一根6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储罐废气送尾气锅炉处理。尾气锅炉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尾气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100mg/m3”要求,颗粒物(炭黑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炭黑尘)限值要求。二硫化碳、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
加强对无组织排放的管控和治理,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控制要求。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企业边界颗粒物(炭黑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浓度限值,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氨、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标准。
2.水污染防治。炭黑装置冲地废水、生活污水、余热换热器排污水、初期雨水,收集后送炼油区污水处理场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炭黑尾气锅炉排污水送中化泉州循环水场回用。污水输送管道应采用明管架空敷设,并符合安全、防火规定以及防腐、防渗漏等要求。确需采用暗管敷设的,合理设置观察井,方便日常巡检。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SCR催化剂、废润滑油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脱硫石膏即产即清,沉淀滤渣送动力站配煤使用,废耐火砖、废袋滤器、废包装袋、磁选废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在炭黑仓库内划定区域暂存,定期委托处理。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并按监测要求开展监测,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对地下水及土壤的污染影响。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及监测点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7.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项目事故废水三级防控体系,装置区、罐区应按规范设置围堰(防火堤),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做好与企业现有事故水池以及泉惠工业园区的公共应急事故池等事故废水防控措施的衔接,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理。工艺装置区按规范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8.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
项目投产后,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外排环境的总量分别为57.12吨/年、81.6吨/年。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行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惠石化工业园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二氧化硫57.12吨/年、氮氧化物81.6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9.182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即11.019吨/年),由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实施青兰山油气回收系统改造项目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三)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为11.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续项目若涉及国家、福建省地方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更新、替代的,从其规定。
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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