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4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凯平肯拓聚氨酯汽车材料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03-28 09:59

    泉州凯平肯拓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州晋安丰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凯平肯拓聚氨酯汽车材料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主要从事汽车用聚氨酯部件基础材料的生产。根据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23日《泉州凯平肯拓化工有限公司泉州凯平肯拓聚氨酯汽车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泉环评函〔2017〕4号),该公司建设规模为5000吨脱模剂、5000吨硅油、10000吨组合料、1000吨模内外漆、1000 吨色浆。实际工程为分期建设,一期工程的实际建设规模为:年产脱模剂3850吨(溶剂型3150吨、水性型700吨)、硅油2000吨、组合料2222吨(白料1857吨、黑料365吨),膜内外漆和色浆均未建设。其中,组合料(黑料生产设备已安装,由于市场原因未生产黑料,待实际投产另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截目前二期工程还未建设,建设单位拟对二期工程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进行调整优化,同时将二期工程生产规模变更为水性脱模剂3000t/年、组合料(白料)7760t/年、硅油3000t/年。本次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6850吨脱模剂(溶剂型3150吨、水性型3700吨)、5000吨硅油、9982吨组合料(白料9617吨,黑料365吨)。项目总投资约2500万元,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产品方案、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废气收集效率、处理效率、排气筒高度等须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釜内废气、投料卸料废气、储罐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各污染物排放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排放口依托已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为非甲烷总烃。

    项目从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件组件、敞开液面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控制措施。厂界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处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的限值。

    2.水污染防治。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冷却循环系统定排废水、车间地面拖地废水、初期雨水、消防废水一同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区南山片区污水处理厂。厂内污水处理系统采用“调节池+初混凝+一沉池+厌氧+好氧+终混凝+二沉池”工艺,废水排放口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放限值和泉港南山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指标标准。项目废水总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指标为流量、pH、CODCr、NH3-N。

    3.噪声污染防治。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应按规范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贮存间等等应作为重点防渗区,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规范设置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6.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并安装采样监测平台。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7.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车间和仓库入口设置围坎沟,危险废物贮存间液态危险废物存放处设置环形导流沟及收集池,罐区配套围堰,容积大于单个储罐最大储存量,卸车场地周边建有围堰和溢流收集沟。厂区共设置1个雨水排放口,建设有事故应急池(800m3),并配套导流设施。事故池配备与园区公共事故池联通的泵、管道等,确保极端事故下,事故废水可进入园区公共事故池。应在投产前开展事故应急池联通试水,确保事故应急池废水可顺利输送进入园区公共应急池。雨水排放口设置双阀门,在双阀门中间设置抽水泵,并配备回流管线,防止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排洪渠。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进一步优化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区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改扩建后全厂VOCs的排放总量为0.745t/a,未超过原环评报告核定的总量0.857t/a,可自身调剂取得,无需另外调剂指标。原环评批复排入外环境的总量指标为COD总量0.24t/a,氨氮总量0.01t/a。改扩建后全厂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环境的排放总量为COD:0.277t/a、氨氮:0.028t/a,超出原环评批复量。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COD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COD新增0.037t/a无需购买,需新增申请的总量指标为氨氮:0.018t/a。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位于泉港石化工业园区南山片区(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氨氮:0.018t/a。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实际排污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一个月内,将批复后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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