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32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表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市凯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3-18 14:04

    泉州市凯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

    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佳盛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市凯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点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涝港村,本次在该公司电池集中收集与转运技改项目基础上进行改建,项目新增厂房建筑面积100m2,改建后总建筑面积1100m2,改建后年收集、暂存、转运危险废物10000t,其中回收中转废铅蓄电池≤8000吨,其他类别危险废物≤2000吨。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主要建设内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安溪县城市污水处理厂。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控措施,严禁生活废水、事故废水排入周边地表水体,确保项目建设不对周边水体水质造成影响。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职工劳动防护措施并做好生产车间的密闭工作,废气收集率、去除效率须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项目排气筒应规范设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排放速率要求和监测采样条件。

    危废仓库贮存废气经“碱喷淋塔+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限值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硫酸雾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铅蓄电池”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应要求。

    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2、3浓度限值,硫酸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浓度限值,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收集的危险废物与项目运营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储存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按相关要求转运及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要求,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有效预防和减少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影响。

    6.项目建设运行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配套建设围堰、导流沟和足够容积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并确保事故废水池在未发生环境事故时处于腾空状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范配置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在应急设施全部完成建设、配置以及应急物资全部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告表》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0.0893/年。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环规〔2024〕2号),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单位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四、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为危废贮存仓库外延50范围内区域,在该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你公司应配合安溪县自然资源部门、城厢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五、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1.在实际排污发生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2.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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