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3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表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14
博纯(泉州)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检集团福建创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3300吨电子材料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惠安县东桥镇泉惠石化工业园区,本次改扩建利用公司厂区内现有厂房,不新增占地面积,全厂占地面积为53333m2。本次拟在一期基础上新增年产电子材料170吨,扩建后总规模为年产电子材料1070吨。改扩建项目新增投资10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次改扩建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与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的生产废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泉惠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应从严执行泉惠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指标要求。改扩建废水应依托现有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测项目包括流量、COD、氨氮。
2.改扩建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三氟化硼分装线、三氟化硼混合氢气充装线、四氟化锗混合氢气充装线吹扫、分析废气,依托车间三现有“水吸收+二级碱液吸收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其氟化物排放应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一氧化碳分装线、磷烷分装线、砷烷分装线生产吹扫、分析废气,经新增的1套“氧化铜吸收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新增的1根2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其砷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执行GB31573-2015表4中限值,磷烷、一氧化碳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93-2015)排放标准限值;三氟化磷分装线吹扫废气经新增的1套“二级碱液吸收系统”处理后,通过新增的1根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其氟化物排放应执行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检测车间乙硼烷、三氟化磷分析废气采用1套“碱液洗涤箱”处理,丙烯、磷烷及其混配气、锗烷混配气分析废气采用1套“电焚烧炉”处理后,合并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其氟化物排放应执行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磷烷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地标DB31/993-2015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限值,乙硼烷、锗烷参照执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规范》(GB/T13201-91)计算值;喷漆废气经现有1套“喷淋旋流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根2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限值;危废间废气经现有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其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DB35/1782-2018表1限值。
厂界砷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中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应制定泄漏监测与修复计划,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废活性炭、废铜基吸收剂、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水性漆桶暂存在一般固废间,统一收集后外委回收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应严格落实《报告表》制定的监测计划,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对于排放磷烷、锗烷、乙硼烷污染物的排气筒出口的浓度检测,应采用与车间环境探测相同的GDS系统进行监控,每半年将实时记录监测数据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环境风险防范。应逐条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并采取防止危险品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的一系列防范措施,按照规范设置气体泄漏监测预警系统。依托厂区已建成一座1600m3的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建立水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做好分区防渗工作;加强废气处理设施、厂区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定期排查检修,降低事故排放。应按要求配备大气、水环境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控设备,并制定日常和应急监测方案。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细化并落实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周边影响范围内企业及敏感目标的人员紧急撤离。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和演练。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项目改扩建后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COD≤0.012t/a,NH3-N ≤0.001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化学需氧量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故COD、NH3-N 指标无需购买。
2.项目改扩建后新增VOCS排放量0.039t/a,在惠安区域内执行1.2倍量削减替代(即0.0468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于提交总量来源说明,全市统筹指标替代来源。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项目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七、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 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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