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12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7
瀚蓝(安溪)固废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灰渣填埋场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安溪县灰渣填埋场二期项目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涝港村青林山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西南侧,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要求建设一座满足3年使用需求的飞灰专区填埋场,填埋场设计库容为4.1万m3,用于接收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项目建设内容为场底整平、坝体工程、地下水导排系统、防渗工程、淋溶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雨水导排系统、隔离绿化带、封场覆盖层等。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评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安溪县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基本可行,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按规范建设填埋场内的防渗系统、淋溶水收集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等雨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雨天禁止进行填埋作业,减少淋溶水产生。严格控制填埋操作区面积,操作结束后及时加盖防雨土工膜。库区周边设置永久环库区排水沟,填埋区外雨水不得进入填埋区域。项目产生的淋溶水经采用“预处理+CTUF半软化超滤膜+SWRO海水淡化反渗透膜+DTRO碟管式反渗透”工艺的淋溶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焚烧厂循环冷却塔补水。
(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汽车运输和填埋作业的扬尘管理,做好道路洒水抑尘工作,并在填埋场库区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填埋库区红线外50m,位于安溪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你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用地控制工作。
(三)噪声污染防治。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墙体隔声等措施减声降噪,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报告书》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五)环境风险防范。强化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充分衔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环境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定期开展环境事故应急演练。
(六)环境管理。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施工期扬尘、废水、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报告书》内的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项目淋溶水经新建的淋溶水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限值后回用于焚烧厂循环冷却塔补水,产生的浓缩液依托焚烧厂处置(回喷炉膛或用于脱硫塔制浆),废水不外排。
(二)废气。填埋作业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噪声。施工期场界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
(四)一般固体废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如有更新应执行新标准。
四、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项目不涉及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项目投产后原有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变。
五、《报告书》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
六、项目应加强环境管理,推进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本项目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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