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09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5-01-19 18:35

    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意见(晋环审〔20251号,现批复如下:

    一、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位于晋江市纺织智造(龙湖)工业园。项目已经晋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备案(闽发改外备〔2021C050050号),备案的建设规模为:引进熔体直纺聚酯装置、纺丝生产线等设备,年产33吨差别化化学纤维。晋江市人民政府对项目行业类别归属进行论证:“认定百宏集团聚酯纤维、聚酯薄膜制造项目为非化工类项目,百宏公司八期、九期项目无需执行化工企业入区入园等管理”(《关于百宏集团聚酯纤维聚酯薄膜制造项目行业类别归属论证结果说明的函》)。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泉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监测监控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并确保项目中间聚酯生产规模与终端产品(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规模相匹配,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中间产品,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情况我局原则同意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已(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产能测算,确保聚合、缩聚等工序产出的中间聚酯产品与项目终端产品(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规模相匹配。对因紧急停机或年度检修,在聚合、缩聚工序中产生的不能使用的聚酯产物,不得作为中间聚酯产品外售。

    (二)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配套完善的厂区雨水污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生产废水、循环水应按明管化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安全、防火、防腐、防渗等要求。

    1.规范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管网建设,按高浓废水、一般废水、清洁废水、生活污水对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2.配套足够规模的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有效提高中水回用率。建设一座处理能力不低于250m3/d的高浓度废水预处理汽提塔,一套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m3/d的污水处理站。项目生产废水经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后,经处理规模不低于600m3/d的“介质过滤+RO膜”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加强回用水量、用途监控,设置废水回用流量计,确保中水回用率不低于80%。项目外排生产生活废水统一纳入深沪污水处理厂和华海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接入深海排放管道排放。

    3.项目外排雨水应设置切换闸门并满足密封要求,切换阀门处安装视频监控,对外排雨水进行监控,杜绝雨、污水混排。项目外排纳管废水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深沪、华海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中的较严要求执行。锑排放标准参照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标准,即0.1mg/L。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建设一座热媒站,配套2400万大卡(40t/h)的热媒导热油炉4台(2用2备),燃煤锅炉废气通过SCR脱硝+布袋除尘+脱硫+静电除尘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不低于50米的排气筒排放。锅炉废气排放标准执行我局《关于全面推进锅炉污染整治促进清洁低碳转型的意见》(泉环保〔2023〕84号)中的超低排放要求(即含氧量为9%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汞及其化合物浓度、烟气黑度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所在区域若实现集中供热,项目应无条件淘汰热媒锅炉,统一使用集中供热。

    2.聚酯工艺各环节产生的尾气经收集回收后,与汽提塔尾气等经封闭式管道进入热媒站进行焚烧处理后达标排放。

    纺丝车间、加弹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净化处理后通过25米的排气筒排放。

    聚酯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废气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乙二醇参照GB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纺丝、加弹产生的油雾废气,参照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962-2015《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标准限制要求。

    3.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治理。生产装置应采用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的生产方式,物料输送、混合、反应等生产过程应在密闭的管道和设备中进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

    项目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2024年修改单要求。

    4.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聚酯车间外200米,乙二醇罐区及废水处理站外100米,氨水储罐、PTA仓库、纺丝及加弹车间外50米的包络线范围,包络线范围以报告书划定范围为准。在上述环境防护区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不得建设食品、医药等敏感企业。

    (五)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严格按照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发现监测指标明显高于本底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六)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尽量实现全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或回收利用。

    (七)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减声降噪。项目南临智造大道、东临西环路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类标准要求,其余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八)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锅炉烟气排放口等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九)环境风险防范。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学品储罐区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围堰,氨水储罐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及自动喷淋装置;厂区配套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雨水排放口应设置阀门,完善事故废水拦截导流设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能够有效输送和收储。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资源规划、安全、消防、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3万吨差别化化学纤维生产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废水排放量≤4.9万m3/a,

    COD≤2.45t/a;氨氮≤0.245t/a。

    SO2≤20.499t/a;NOx≤29.284t/a

    你公司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涤纶纤维制造业,不属于实行总量倍量调剂的重点排污行业;项目位于晋江市纺织智造(龙湖)工业园(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2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94吨/年、氨氮0.294吨/年、二氧化硫24.5988吨/年、氮氧化物35.1408吨/年。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相关信息,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VOCs排放量20.795吨/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24.954/年),从已关停的晋江市特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毅恒鞋材有限公司、晋江协邦鞋材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力量加油站落实油气回收减排量中削减替代。

    四、你公司应建立对晋江市龙湖镇晋南工业区建设的化学纤维、工业丝项目(对应项目环评审批文号分别为:晋环保函〔2016〕458号、晋环保函〔2018〕275号、晋环保函〔2019〕152号)及本项目合、缩聚产能核算机制,确保中间聚酯产品不外售。若上述项目发生中间聚酯产品外售现象,生态环境部门将按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百宏公司因紧急停机和年度检修产生的中间聚酯产品产能监督管控的承诺函》,无条件撤销上述项目环评批复(违规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认真履行承诺,百宏集团在晋江市纺织智造(龙湖)工业园规划建设的百宏十期、十一期项目,不得设置聚合、缩聚等化工生产工序。

    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百宏高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在晋江枫林、晋南、龙湖已建的差别化化学纤维、工业丝、聚酯薄膜等项目(对应项目环评审批文号分别为:闽环保监2004902011年0436号、晋环保函〔2016〕458号、晋环保函〔2016〕457号晋环保函〔2018〕275号、晋环保函〔2019〕152号、晋环保函〔2019〕153号及本项目)中的前端聚合、缩聚工序,不再开展除安全、环保、节能改造外的建设内容。

    六、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进一步细化、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按规范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二)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七、请晋江市人民政府按相关要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福建百宏聚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百宏高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聚合、缩聚产能监控,确保中间聚酯产品不外售;二是加强晋江排海管线工程日常维护检修,建立排海关联污水处理厂尾水监测监控,确保排海管线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三是强化龙湖饮用水源风险隐患整治,确保龙湖饮用水源安全;四是做好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控制。

    八、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