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5-00007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5〕书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9
惠安惠达站场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青兰山油库至县道309线道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修编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专家评审复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青兰山油库至县道309线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总投资22855.26万元,工程全长2.23km(其中桩号K0+020~K1+175为跨海段,长1155m),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设施、照明工程等。工程起于福建港丰能源有限公司西南侧,起点与松村至港丰物流道路衔接,起点桩号K0+000,沿线经过杜厝村、城前村,终点位于城前村南侧与现状县道309相交,终点桩号K2+230.161,采用T形平面交叉,总体呈南北走向。本工程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18m,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60km/h。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意见和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线合理。
本工程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
基础开挖应尽量避开雨(风)季,难以避开时加强此时段的覆盖、遮挡等临时防护措施;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各类工程、植物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引起的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工程结束后要对临时施工占地予以恢复原状,做好临时施工场地的植被恢复和绿化的维护;桥梁基础施工应尽量缩短工期,尽量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减少由于基础施工过程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海洋生态补偿采用海洋生物增殖放流的方式实施。
大桥建成后,应按环评报告要求进行植被种植等生态修复手段,在生态修复时应注重树种、植物搭配,优先选择乡土植物,或适应当地环境且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物种。
(二)水环境保护
严格按照先进环保的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桥墩桩基施工采用钢护筒钻孔灌注桩,承台施工应采用钢围堰后进行开挖浇注,以减少施工悬浮泥沙的产生;在施工平台上设置泥浆箱,进行临时泥浆储存和周转,多余泥浆抽回泥浆箱内循环使用,循环使用后的钻浆不得排入海域;采用振动筛进行泥沙分离,分离后的钻渣、泥浆在路基段晾晒后后尽量回用于路基工程填筑,不能回用的钻渣和废弃泥浆晾晒后运至指定弃土场处理;混凝土拌合、预制件等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水应集中收集,并设置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砂石材料的冲洗、洒水降尘等,不外排,严禁排入海域;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沿线村庄的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系统,不单独外排。施工时搭设的临时施工栈桥,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恢复海域原貌。
(三)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扬尘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4〕21号)和《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泉建建〔2015〕11号)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拌合站料场至少采取顶棚+三面围挡,混凝土搅拌机应配备除尘器;按照要求设置施工围挡,围挡四周每隔1.5~2m设置1个雾化喷头;施工场地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由专人负责运输车辆除泥、冲洗;施工现场渣土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辆,车辆离场时保证密闭措施到位,不得冒装,防止运输中“抛、洒、滴、漏”影响周边环境;表土临时堆场应设置合理的挡墙、截排水沟等防护措施,表土堆置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等降尘措施;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四)噪声污染防治
施工期尽量避免多台机械同时施工,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高噪声的施工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工艺,选择的主要运输道路、临时施工场地应尽可能远离村庄居民区等敏感点;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在午间(12:00至14:30)和夜间(22:00~6:00)施工,确实需要施工,则需上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证明,并公告当地居民;设置施工围挡、移动声屏障等措施降低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应通过设置隔声屏障、完善绿化带建设、加强行车管理,对于居民集中区路段,应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等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对周边居民区的影响,做好道路沿线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实际情况采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泉政文〔2011〕131号)的要求,对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和垃圾进行处理。桩基施工产生的不可利用的泥浆采用运输车辆与分离出来的钻渣一起运至指定弃渣场集中堆放,弃渣后续调配至斗尾港青兰山油库运渣通道项目;施工场地清理、承台开挖等施工产生的废弃建筑材料,如砂石、混凝土、土石方等,这部分建筑垃圾可回收利用尽量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统一运至指定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施工驻地设置垃圾桶,施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环境风险防范
实行施工期间的监管措施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设置施工管理机构,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海事部门报告,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桥梁两侧采用混凝土防撞护栏,并对桥梁两侧护栏进行加固,在大桥路段增设警示标志,防止车辆落入水中;在通航孔位置设置桥涵标、桥柱灯等助航标志,并在通航孔两侧桥墩上设置防撞设施以引导船舶通过桥区,防范船舶碰撞桥梁风险;在桥梁两侧各设置一个容积不小于123.5m3的收集池(兼做事故应急池),设置隔油、沉淀功能,并做防渗处理,同时应设置专人管理事故应急收集池,确保应急时收集池内有容量收集事故废水。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靠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三、项目开工前,应取得工程永久及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制定详细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尤其加强对斗尾港湄洲湾海域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破坏海洋环境,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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