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61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3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9
晋江市水利局:
你单位报送的由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编制的《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入海排污口备案表(泉排污口备〔2024〕002号)、晋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用海的批复》(晋政文〔2024〕167号),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和风险防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完善各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生态防范及污染防治工作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原为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晋江市晋南污水处理厂、晋江市深沪污水处理厂、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等四个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尾水排放工程,处理达标的污水处理厂尾水通过排海工程排放。排海工程管道全长5203m(其中,陆域管道长度约3541m,管径DN1800;海域段管道长度约1662m,管径为DN1200—DN1800),尾水排放量为18.5万吨/天,排放口位于晋江市金井镇围头角外南部海域,坐标为24°30′31.677″N、118°33′22.755″E。项目于2022年5月经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泉晋环评〔2022〕书3号),2024年8月在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完成海底管道注册。
排海工程变更项目依托已建的调压井、排放管,不改变现有排污口位置,无新增土建工程。通过当前已建管道,实现尾水排放量由 18.5万吨/天调增至28万吨/天。排海工程接收的污水处理厂尾水包括:晋江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8万吨/天,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综合污水处理厂8万吨/天,晋江市晋南污水处理厂5万吨/天,晋江市深沪污水处理厂2.5万吨/天,福建省集成电路工业园污水处理厂2万吨/天和晋江市华海污水处理厂2.5万吨/天。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经批复后的报告书可作为你单位日常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排海工程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管道维护管理。按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排海管及其附属构筑物的防渗防腐措施,定期组织对排海工程管线进行维护和检修,严把排海管线工程质量,确保排海管线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2.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尾水排放口周边应设立浮标及警示标牌;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置足够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并与关联污水处理厂做好对接、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强化日常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管线进行摸排,杜绝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工业、生活废水通过排海工程排放;同时,建立关联污水处理厂尾水出水、调压井等水质、水量运行监测、监控系统,确保关联污水处理厂尾水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排海管线工程排放,严禁事故性废水通过排海管线工程排放。
4.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相关单位开展排污口周边环境质量跟踪监测。按计划落实环境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
5.按环评报告书要求落实海洋生态补偿措施。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接纳的废水总量、类型,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其他要求仍按原环评批复泉晋环评〔2022〕书3号文执行。
四、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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