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10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27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泉州百崎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6-29 14:31

    泉州市东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泉州百崎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百崎通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总投资44.77亿元,工程全长4284m(其中桩YK2+757.8~YK4+445.0为跨海段,长1687.2m),包括主桥、百崎互通、东海互通等。主线起于台商投资区百东大道与洛沙大道交叉口,起点桩号为YK2+091.914,道路沿规划百东大道向西延伸,上跨现状海湾大道,与海湾大道间设百崎互通衔接,主桥上跨洛阳江下游海域,在滨海街与丰海路交叉口处主线转向向南,与滨海街、丰海路之间设东海互通式立交连接后主线落地顺接丰海路,终于丰海路与府东路交叉口,终点桩号YK5+510.078,路线全长3.418km,总体呈东西走向。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组意见和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意见,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线合理。

    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16.3950hm2,其中涉及福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14.6059hm2和闽东南沿海水土保持与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1.7891hm2,穿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永久占用重要湿地面积为12.3844hm2。目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已出具《关于泉州百崎通道和金屿大桥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认定项目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第6类情形“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福建省林业局已出具《泉州百崎通道建设项目选址涉及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要湿地的意见》,同意本项目永久占用省级重要湿地面积12.3844公顷(临时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泉州湾跨海大桥附近区域沿海滩涂作为补充地块,予以恢复重建,补充地块面积为13.0358公顷。

    本工程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行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

    基础施工应尽量缩短工期,尽量避开鱼类繁殖季节;减少由于基础施工过程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海洋生态补偿采用海洋生物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实施;严格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鸟类集中分布区域设置明显警示牌,严格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禁止鸣笛和使用远光灯。

    大桥建成后,应按环评报告要求进行植被种植等生态修复手段,在生态修复时应注重树种、植物搭配,优先选择乡土植物,或适应当地环境、且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物种,作为湿地植被修复的主要植物种类;永久占用的湿地面积需落实(异地)恢复重建。

    (二)水环境保护

    大部分泥浆循环使用,循环使用后的钻浆不得排入海域,在施工场地内临时设置泥浆池、除砂器等处理措施,处理后尽量回用于路基工程填筑,不能回用的钻渣和废弃泥浆晾晒后运至指定弃土场处理;在施工平台上设置泥浆箱,进行临时泥浆储存和周转;施工时搭设的临时施工栈桥,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尽量选择在低潮露滩时施工;施工中混凝土搅拌和预制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集中收集;施工机械、汽车等冲洗和保养应选择合适的地点进行,同时要防止油料的泄漏,避免对周边水体造成影响,洗车台废水设置隔油池,处理后回用。

    (三)大气污染防治

    施工扬尘应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和《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泉建建2015〕11)的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拌合站料场采取顶棚+围挡,混凝土搅拌机应配备除尘器;按照要求设置施工围挡,围挡四周每隔1.5~2m设置1个雾化喷头,扬尘较大的施工现场应配备风送式喷雾机不定期实施喷洒作业进行压尘;施工场地进出口及弃土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台、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表土堆置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等降尘措施;沥青摊铺时选择大气扩散条件好的时段,减轻摊铺时烟气对沿线敏感点的影响;破路施工土方开挖后应将开挖出的土方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和建筑垃圾,必须按规定要求有序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四)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尽量避免多台机械同时施工,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高噪声的施工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械和工艺,选择主要运输道路应尽可能远离村镇、居民区等敏感点;禁止夜间施工(22:00~6:00),确实需要施工,则需上报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证明,并公告当地居民。在滨海街BZK0+830BZK1+100两侧、主线右幅YK4+500YK5+200左侧、海湾大道K19+000K19+520高架左侧安装声屏障项目运营期应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好道路沿线噪声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和实际情况采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丰泽段弃方交由“泉州观音山废弃矿坑生态修复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台商段交由“泉州台商投资区滨海生态公园项目”综合利用。钢材、木材等边角料由施工单位充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施工驻地设置垃圾桶,施工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六)环境风险防范

    实行施工期间的监管措施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设置施工管理机构,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海事部门报告,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桥上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应在桥两端设置相应标识;东岸、西岸各设置3座初期雨水收集池(兼做事故应急池);营运期在桥梁通航孔及航道区域设置通航、禁锚等标志、灯浮标等设施,维护通航安全,恶劣天气禁止船舶通过桥区,防范船舶碰撞桥梁风险应建立健全的环境风险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可靠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编制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三、项目开工前,应取得工程永久及临时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沿线单位和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心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环境权益。

    四、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制定详细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尤其加强对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防护措施,防止污染、破坏海洋环境,委托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形成环境监理报告,作为建设项目运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请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6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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