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50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表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城东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4-11 16:08

    福建安溪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安溪县城东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厂1座,设计处理规模为6万m3/d,拟采用“细格栅及沉砂池+AAO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消毒池”工艺处理新建1套厂外配套管网,包括1条DN1000、长1730m的污水重力管道,1条DN800、284m的污水重力倒虹吸管道,2条DN800、长1900米的并排污水压力管道和1条DN1000、220m的尾水重力管道;改造1座污水提升泵站,泵站设备规模由0.5万t/d提升为6万t/d。具体建设内容、地点、处理工艺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以《报告》核定为准。项目总投资41797.9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7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表结论,项目符合安溪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安溪县生态功能区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相关要求。《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基本可行,在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处理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厂的细格栅及沉砂池、AAO生物池中的厌氧池和缺氧池、污泥泵井、污泥浓缩池和污泥调质池、污泥脱水间等构筑物进行加盖或密闭处理,这些构筑物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中收集后排入1套一体化的生物滤池除臭装置洗涤增湿+生物滤池处理通过1根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项目恶臭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恶臭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用“细格栅及沉砂池+AAO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精密过滤器+消毒池”处理工艺,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处理单元的水量、水质、停留时间、负荷强度等工艺参数,确保处理效果的稳定性。项目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项目排污口设置在西侧的西溪干流(距离排污口上游的西溪大桥约400m),为新建排污口。排放口距离岸边约20m,排放方式为重力连续排放。

    (四)做好隔音降噪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弃物。按固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要求。危险废物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置,同时执行危废处置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厂内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的规定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六)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废水进出口应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延50m的包络线范围,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单位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十)《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废水排放量≤2190万吨/年,COD≤1095t/a,NH3-N≤109.5t/a。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 4 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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