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46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表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1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04-03 09:27

    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沥青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环保角度同意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沥青拌合站项目在德化县龙门滩镇苏洋村建设,生产的沥青混合料全部用于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不对外出售,项目服务至政和杨源至永定高速公路德化段项目完成后自动终止项目占地45438m2,设计年产沥青混合料20万吨,具体建设内容及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为准。

    二、你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厂区范围应建设截排水沟,做好雨污分流工作,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降尘;车辆清洗废水收集至洗车平台集水池,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工艺预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2、项目骨料料、沥青罐、矿粉仓设置在封闭车间内,骨料存于密闭式料仓内,料场顶部设置喷雾抑尘装置;矿粉仓仓顶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上下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沥青输送应使用密闭管道,沥青储罐加热以及沥青混凝土搅拌、装车产生的沥青烟气引至骨料烘干燃烧器进行燃烧;骨料烘干使用轻质柴油作为能源,烘干、筛分过程产生废气通过袋式除尘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高空排放,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SO2、NOx排放参照《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鼓励采用的排放限值执行(即颗粒物≤30mg/m3SO2≤200mg/m3,NOx≤300mg/m3)。项目应做好各车间的封闭工作以及输送管道的检查工作,以进一步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限值要求。

    3、应做好主要生产设施的隔音、减振措施,加强管理减少运输车辆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排放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其中废润滑及润滑油空桶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危废暂存间及柴油罐应采取设置防腐、防渗围堰等风险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应根据报告表要求的监测频次、监测点位、因子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三、污染物总量控制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0.00125吨/年,根据涉新增VOCs排放项目,实施区域内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规定,从德化县峰发建筑机砖厂关闭削减的VOCs总量0.1693吨调剂出0.0015吨用于本项目。项目新增废气污染物SO2排放量4.560吨/年,NOx排放量4.404吨/年,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你单位应根据承诺,在实际排污前取得排放指标。

    四、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为厂区外50m范围,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以及食品行业等敏感设施。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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