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4-3300-2024-00027
    • 备注/文号:泉环评〔2024〕书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百宏化学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时间:2024-03-21 15:25

    福建百宏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百宏化学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泉港石化园区南山片区内,利用园区现有工业企业产品及码头资源优势,建设三大产业链,即碳四产业链、合成气及其下游产业链、碳酸酯产业链,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厂外物料、污水等外部管线及输变电工程另行评价

    主体工程包括18套生产装置,即30万吨/年1#丁烷预处理装置、30万吨/年2#丁烷预处理装置、15万吨/年1#顺酐装置、15万吨/年2#顺酐装置、10万吨/年丁二酸装置、15万吨/年1,4-丁二醇装置、5万吨/年PBS装置、35万吨/年合成气分离装置、35万吨/年醋酸装置、10万吨/年醋酸乙烯装置、15万吨/年1#EVA装置(釜式法)、20万吨/年2#EVA装置(管式法)、20万吨/年CO2回收装置、10万吨/年碳酸乙烯酯装置、14万吨/年碳酸丙烯酯装置、1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装置、12万吨/年碳酸甲乙酯装置和配套的乙醛和乙二醇回收装置及相关配套工程。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具体建设内容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意见(泉港环保监〔2024〕1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福建省湄洲湾(泉港、泉惠)石化基地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0)》和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以降碳减污为抓手,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降低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罐组储罐容量,上下游装置间尽量通过管道直接输送,有效减小厂内危险物质储存量。同时,加强与泉港石化园区管委会的沟通协调,原料甲醇等危险物质尽可能采用管廊运输的方式,进一步降低环境风险。

    (三)乙醛属于优先控制化学品,应严格落实相关风险管控要求和措施乙醛和乙二醇回收装置为厂区醋酸乙烯装置碳酸乙烯酯装置废水(废液)的配套处理及回收利用设施,装置规模及配套设施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不得接收处置外来含乙醛废水(废液)。

    三、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特征、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进行分质处理,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EVA装置和PBS装置以外的其他装置产生的工艺废气以及厂内各装置产生的废液均由焚烧系统处理,套焚烧系统的TO炉焚烧尾气采用SCR脱硝设施处理后,同RTO炉尾气通过碱液喷淋设施处理,达标烟气各通过15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排放限值及《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排放限值要求,丙烯酸、乙酸乙酯、氨等恶臭物质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醋酸参照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批复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吨精对苯二甲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环保评201912号)中的排放限值执行。

    1#EVA装置有机废气配套1套“袋式除尘+RTO”设施处理,达标废气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2#EVA装置有机废气及PBS有机废气配套1套“袋式除尘+RTO”设施处理,达标废气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5、表6排放限值要求,四氢呋喃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排放限值要求。

    EVA装置(1#、2#)、丁二酸装置、PBS装置等包装系统含尘废气配套布袋除尘器预处理设施处理,顺酐装置(1#、2#)结片及包装系统含尘废气配套溶剂+水喷淋设施处理,达标废气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DA006、DA007、DA008、DA009、DA010)排放。上述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储罐区及装卸站废气收集后,分类采取吸附、冷凝回收、“碱洗+水洗”等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尾气送入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排放限值要求,醋酸参照执行闽环保评201912号中的限值。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废气由115m高的排气筒(DA014)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严格控制废水集输、储存及处理过程的VOCs逸散,厂区污水处理站2套预处理设施及污泥储存处置环节应密闭化,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12、DA013)排放。污水站厌氧设施产生的沼气收集后进入废气焚烧炉焚烧处置。你单位应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措施,高、低浓度有机废气分质收集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气尽量采用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进一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应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规定要求,落实VOCs物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等各无组织产排节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定期对项目的设备管阀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废气应收集处理,优先考虑回收利用。项目配套建设1套封闭式地面火炬建设1套高架火炬(固定式火炬塔架)作为非正常工况的应急处理措施。

    项目厂界废气颗粒物、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企业自身污水回用率应达到40%以上,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污水应采用明管输送,所有污水管线应尽可能可视化。

    项目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入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循环水站排水由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回用,浓水排入厂内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分批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厂区雨水经监控合格后外排,雨水排放口应安装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限值、表3排放限值及泉港石化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醋酸参照执行省厅闽环保评201912号中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有效控制火炬系统噪声最大程度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废顺酐催化剂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规范处置,鉴别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五)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落实“四全一明”建设要求,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规范设置地下水及土壤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废水排放口、焚烧系统尾气排放口、EVA装置有机废气排放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管理制度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要求,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事故废水三级防控措施,装置区、罐区设置围堰(防火堤),液体化学品仓库设置围堰或导流沟。全厂分东西区设置2座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确保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所在区域的事故水池,事故应急池池间通过管道互联互通。同时,配备完善的事故废水导流设施,实现项目事故应急池与百宏石化PTA项目事故应急池、园区公共应急池间的互联互通,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处置。雨水监控池接入园区雨水管网前设置两道截止阀,配套设置通向事故应急池的回流管线,防止事故状态下废水通过雨水管网进入外环境。

    加强物料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和使用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在工艺装置区、危废仓库、原料罐区和化学品仓库等场所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厂界设置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并做好与泉港石化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的衔接。

    建立项目与区域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完善受影响区域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并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周边企业、石化园区、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投产前应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

    COD≤91.561/年、氨氮≤9.156/年SO2≤41.713吨/年NOx≤293.761吨/年。具体污染物总量交易指标须经我局确认,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未落实到位前,排污许可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348.562/年(有组织231.044/年,无组织117.518/年实行区域1.2倍削减替代(418.2744/年),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2单元涉及的G221储罐和G222储罐更换新型浮盘项目新增减排量中削减替代。你公司应协调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动向排污许可核发部门报告VOCs减排量出让情况,排污许可核发部门应将其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出让去向在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进行记录。

    五、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丁二酸装置、1,4-丁二醇装置、PBS装置、醋酸装置、醋酸乙烯装置、1#2#EVA装置、碳酸乙烯酯装置、碳酸丙烯酯装置、碳酸二甲酯装置、碳酸甲乙酯装置、乙醛和乙二醇回收装置、罐组1至罐组7、各循环水场边界外延50米及1#2#顺酐装置、1#2#污水处理设施边界外延100米和厂界形成的包络区域。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应在投产后三至五年内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请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公司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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